企業在處理vocs時,處理設施中會由于各種原因產生VOCs排放污染。有機廢氣處理設施中的VOCs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①由于處理設施設計不規范、與生產系統不匹配、處理工藝不當等原因,有機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濃度可能無法有效降低,導致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要求。
②處理設施質量良莠不齊,處理效果不理想,不能有效去除有機廢氣中的VOCs,導致排放中有大量VOCs。
③處理設施運行不規范,定期維護不到位,導致無法正常運行或處理效果下降,增加了VOCs的排放風險。
針對上述vocs處理設施存在的問題,企業整改要求如下:
1、優化處理流程和措施。
根據廢氣的特性、VOCs的成分和濃度、生產條件等。優化有機廢氣處理的工藝和技術,提高VOCs的去除效率。
(1)對于處理難度大、單一處理工藝難以達標的,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;除異味控制外,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體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技術。
(2)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,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,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,并及時加滿更換;用顆粒活性炭作吸附劑時,其碘值不應低于800mg/g;用蜂窩活性炭作吸附劑時,其碘值不應低于650mg/g;以活性炭纖維為吸附劑時,其比表面積不小于1100m2/g(BET法);銷售活性炭和活性炭纖維產品時,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。
③采用催化燃燒技術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,催化劑床層設計空速應低40000h-1。
(4)如果采用非連續吸附解吸處理工藝,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解吸被吸附的VOCs,解吸氣體經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。
⑤蓄熱式燃燒裝置(RTO)的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760℃,催化式燃燒裝置(CO)的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℃。相關的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和存儲。
2.加強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處理設施的監測和控制。
加強有機廢氣處理設施的監控,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問題,確保設施正常運行。采用先進的監測儀器和技術手段,準確測量和掌握VOCs的排放情況。
3.加強運維管理。
使處理設施相對于生產設備“先啟動后停止”。生產設備必須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才能啟動,處理設施必須在生產設備停止運行,剩余VOCs廢氣收集處理后才能停止運行。及時清理和更換處理設施的耗材;做好生產設備和處理設施的起止時間記錄,處理設施耗材的檢查維護、保養、更換和處置;VOCs處理設施產生的有機溶劑應及時清除,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。
噴漆廢氣的主要成分是有機廢氣和一些塵粒。可選擇“噴水除塵塔+光催化除臭設備+活性炭吸附器”的方案處理噴漆廢氣。噴漆廢氣通過風道進入噴淋塔,去除塵粒。干燥后進入紫外光解凈化器和活性炭吸附塔進行凈化。z后達標排放。噴漆技術廣泛應用于家具、機械、電器等行業。其產生的有機廢氣主要有苯、酯類、醇類、酮類和部分塵粒。噴漆廢氣成分復雜,有毒,不能直接排放。如果不加防范的噴,對人體的傷害很大。